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,经本律师与办案单位沟通协调,于2013年8月29日被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;于2014年7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;
四平市铁西区检察院以四西检公诉刑诉(2014)第109号起诉书,指控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,涉案发票金额2000余万,税额400余万,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经本律师辩护,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